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及其他 >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7 17:05:20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

《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

浙发改服务〔2020〕9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发改产业〔2019〕967号)精神,增强我省汽车消费市场活力,畅通资源循环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老旧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

(一)加强老旧汽车强制报废管理。组织开展老旧汽车使用年限、安全、排放等检查,凡是达到报废年限,以及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达不到国家汽车安全技术条件和在用汽车排放标准等情形的汽车,应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确保应报废的车辆及时报废。到2021年底前,全省累计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30%以上,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每辆车省财政给予1万元补助,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公共服务领域老旧车辆淘汰。到2020年底前,环卫、邮政快递等领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淘汰率达25%以上。到2022年底前,环卫、邮政快递等领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淘汰率达50%以上;道路客运等领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的淘汰率达20%以上。对存量燃油货车更新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优先发放通行证。(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积极引导消费者对未达到强制报废要求的老旧高排放车辆提前报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自愿提前淘汰报废的公共领域老旧车辆和二手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鼓励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制公共领域用车,加大汽车在省内市场销售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省财政厅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报废车辆回收处理体系。认真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管理制度,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加大对回收拆解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的规范管理,支持回收拆解企业向“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静脉产业基地集聚,提高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和拆解再利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释放城乡汽车消费潜力

(一)鼓励放宽汽车限购措施。鼓励杭州市继续增加小客车车牌投放指标,在2019年已增加投放2万个指标的情况下,2020年继续保持等量投放指标,并通过阶梯摇号方式进行配置。研究逐步放宽小客车限购政策。(杭州市政府)

(二)积极推动农村车辆消费升级。鼓励各地研究“汽车下乡”补助政策,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促进农村汽车消费,引导农村居民将报废三轮汽车补助用于购买汽车,有条件的地区对购买4.5吨及以下货车或者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适当补贴。(各市政府)

(三)支持汽车企业提高产销率。鼓励各地结合老旧车辆淘汰报废更新,研究制定汽车消费促进政策,提高汽车产销率,增强我省汽车市场竞争能力。(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一)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共领域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快递、机场领域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到2022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辆除应急保障车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各地根据实际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新能源充电设施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充电设施、加氢站等,将新建充电设施、加氢站等的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充电站、加氢站及综合供能服务站,争取尽快建成投用。加强充电设施、加氢站等选址的科学规划,加快推动公交和环卫场站、物流枢纽的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新能源汽车运行成本。支持各地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补贴资金转向加大对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的补助,鼓励实施以充电量为基准的运营补助政策。提高充电桩的使用效率。各地结合实际酌情降低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和充电运营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二手车流通与扩大出口

(一)促进二手车流通。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拓展省外可迁入地区的市场,促进二手车加快流通。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强化二手车交易市场制度化管理,推进二手车交易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二手车联网核查制度,规范二手车交易流程,提高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登记便利性。(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拓展二手车出口市场。按照报关一体化制度要求,企业可按市场需求自行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建立便捷化通关渠道。积极推动客车、货车等营运二手车出口。(省商务厅、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汽车消费发展环境

(一)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秩序。加大汽车消费市场监管力度,实现汽车消费部门监管数据共享,完善汽车销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便捷的汽车质量问题追溯体系,严格汽车产品质量监管,健全质量责任追究机制。(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发展汽车消费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汽车销售龙头企业发展线上线下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汽车零部件销售龙头企业建设面向后服务市场的零部件售后服务网络。鼓励汽车出行服务平台型企业构建“共享出行”“电池租赁”等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出行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氛围。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持续释放消费潜力,进一步推动汽车消费更新升级。简化购车登记、汽车更新等办事程序,推广汽车消费网上申办业务登记,实现机动车登记服务“一站式”办理,提升汽车消费服务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印发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