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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各地出台保障措施指导复工

发布时间:2020-02-11 19:38:21 中物联服装物流分会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时,各地的大中小企业也都开始逐步复工复产,各企业员工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陆续回归工作岗位,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广州、湖州、苏州、昆山、张家港等地也纷纷出台措施,帮助、指导企业复工复产。

以下为各地政策详情:

广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

(一)加强防疫指引。

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

(二)落实复工条件。

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

(三)统筹做好防护。

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四)拓宽招工渠道。

加强省内外劳务帮扶协作,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五)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七)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十)加大技改资金支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

(十一)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二)加强金融纾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通中小企业疫情应对金融服务专区和“绿色服务通道”,统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依托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梳理确定全省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对相关企业扩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市县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重点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

取消省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融资租赁公司要调整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十五)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

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十六)优化企业征信管理。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各地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五、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

(十七)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

(十八)完善审批工作“直通车”制度。

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十九)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设立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

(二十)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

依托“粤商通”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苏州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成员单位:

按照省、市有关企业复工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根据疫情最新进展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现就企业安全有序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分类指导

1.现居湖北、浙江温州、台州等重点疫区和重点关注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劝阻,疫情响应解除前不得提前返苏复工。已返苏的人员,根据各地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措施,符合健康条件的方可有序返岗。

2.其他地区返苏企业员工,严格执行健康申报制度,符合健康条件的方可有序返岗。在企业集体宿舍组织隔离的,企业要做好严格规范管理和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3.在近两周内,有湖北、浙江温州、台州等重点疫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曾接触确诊患者的或来自重点疫区人员并发热咳嗽的,严格按各地要求执行隔离14天。

4.身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本地员工,严格按各地要求执行隔离14天。

5.隔离期自返苏当天算起。隔离期内,可进行远程会议、线上培训等办公活动。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复工。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安排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

6.鼓励在苏本地员工或者未返乡员工,以及已确认解除隔离的其他员工,在企业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照政策要求的时间节点有序复工。

二、强化责任担当

各地要强化属地管理,加强对复工企业引导、监测和管控。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由所在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开发区)等属地备案。对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已复工企业,要加强管理,统筹推进,确保安全复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积极帮助企业有序复工。各企业要遵照《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举措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执行到位、不留死角。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

2020年2月7日

昆山市关于实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报备制度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各城市管理党工委、办事处,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压紧商贸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昆山实际,决定对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工营业时间

1. 目前正在营业的商贸企业。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在营业的提供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的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餐饮配送和团餐企业(不设堂食)等商贸企业,在做好相关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继续开展营业活动。

2. 可申请复工营业的商贸企业。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餐饮配送和团餐企业(不设堂食)等现有商贸企业,达到复工营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于2月9日24时后复工营业。其他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时间另行通知。

二、复工营业条件

商贸企业在复工营业时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等相关要求落实好复工营业前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营业:

1. 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负责人必须现场指挥,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复工营业方案、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措施。

2. 员工排查到位。把好企业员工入口关,全面排查所有员工,如实填写《昆山市企业全员信息排查登记花名册》,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企业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未返昆员工必须逐一沟通,全力劝阻其延期回昆至疫情响应解除。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企业需对拟上岗员工进行个人健康核查,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并督促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

3. 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及发放工作,至少保持3天周转量。企业要按照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和隔离工作,有条件的设置相应的隔离场所。

4. 经营管理到位。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落实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提供经营服务,重点岗位应穿戴防护服、护目镜、医用口罩。营业场所入口处应配备测温仪,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测量体温,并提示消费者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或体温异常者,予以劝阻其进入营业场所。在商品销售、配送过程中严格防控疫情,杜绝污染。不得组织开展商品促销、展览展卖活动。

正在营业的商贸企业必须做到上述要求。

复工营业的商贸企业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岗位人员必须到位,坚决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复工营业报备流程

1. 目前正在营业的商贸企业,在通告发布3日内,向所属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补报《商贸企业复工营业申请表》和《疫情防控承诺书》。未达到复工营业条件的,不得继续营业。

2. 现有商贸企业在具备复工营业条件的前提下,向所属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提交《商贸企业复工营业申请表》和《疫情防控承诺书》。未经审核通过的,一律不得复工营业。

3. 营业面积1万平米以上(含)的商贸企业,经区镇审核通过后报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备案;其他商贸企业根据所属区域报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审核备案。

昆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湖州

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月3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前提下,科学组织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按照“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的要求,坚持“安全有序、梯度推进、全程管控、全力支持”的原则,做到“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落实复工管控措施

  (一)建立“白名单”制度。各区县建立重点企业“白名单”,优先将“金象金牛”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企业、亩均评价AB类企业、重点出口企业、上市公司以及持有重大订单企业、热力电力企业、以本地员工为主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列入“白名单”。坚持“分业、分类、分人”的原则,成熟一个列入一个,从严管控,优先放行。建立重点人员“白名单”,对于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关键岗位、不可替代和不可脱岗的湖州市域外的员工,在报备所在乡镇(街道)疫情防控办后,由所在企业落实14天医学隔离观察,经观察无异常的可正常安排工作。

  重点企业、重点人员“白名单”确定流程为: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组织预评估、初审同意后,报区县防控办审批,由区县防控办统一分批公布具体企业名单。

  复工时间安排为:2月10日0时前,除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一律不得复工;2月10日-17日,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下,对列入“白名单”的企业优先支持复工;2月17日以后,按照其他重点骨干企业、其他规上工业企业顺序依次复工。

  (二)建立“二级审批、一级备案”制度。对工业企业复工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复工。企业应于复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复工申请,同时提供复工申请表、复工承诺书、复工方案等相关材料,确保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乡镇受理、初审、复核,经所在区县防控办审批同意,报送市经信局备案后可以开工。

  (三)建立企业员工双承诺制度。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疫情防控办承诺落实复工方案、员工向企业作出健康申报和自我防控的承诺,切实加强风险管控。企业承诺书报乡镇防控办。

  (四)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乡镇实行网格化管理,定期巡查企业复工方案落实、信息报送等情况。属地乡镇(街道)防控办每天对企业报送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市、区县对企业不定期抽查。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停止属地乡镇新增审批。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必须做到“十要”,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企业成立由法定代表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班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成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全天候监督。

  (二)建立企业复工详细方案。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操作手册,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并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明确专人负责。

  (三)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企业要提前主动与返岗员工进行联系,进行“一人一档”健康状况登记。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一律劝其暂时不要返回,不能劝返的一律采取集中隔离14天留观措施。对来自其他地区的员工,企业要提前将返湖员工信息上报所在乡镇(街道)防控办备案初审,并送区县防控办审核同意,落实14天居家医学观察措施。

  (四)做好充分的物资保障。企业在复工前,应根据企业厂区规模、员工数量等,自行配备相应数量的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落实疫情防控管控专管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临时隔离室。

  (五)加强日常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体温检测,在厂门口设置测量点,安排专人测量进厂人员体温,一旦发现超过37.2℃或呼吸道感染症状者,拒绝入厂并上报属地乡镇(街道)防疫办。严格实行员工分餐制、送餐制或错峰就餐制。减少会议和集体性活动,加强企业办公等场所的通风和消毒。

  (六)建立疫情应急预案。落实医学隔离观察制度,制定隔离应急预案。利用职工宿舍,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指定专人负责,每天三次测量体温、询问症状、作好记录,严禁医学观察人员在隔离观察期内外出。

  (七)建立企业自控机制。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负责每日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时如实向属地政府报送相关情况。

  (八)科学招工用工。企业要有计划地与用工输出地沟通,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九)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实行柔性上班制度。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协商一致,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年休假时间、待遇按有关规定确定。

  (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要提前制定复工后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进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种行业、岗位及工种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才可复工。

四、落实员工防护责任

  企业员工要做到“六必须”,切实落实个人防护责任。

  (一)主动做好自我防护。在家休息期间及恢复生产后,必须严格按照《疫情形势下企业节后复工操作手册》的规定,主动做好自我防护和消毒工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必须佩戴防护口罩,下车后必须及时使用洗手液洗手。

  (二)身体出现异常要及时上报。员工出现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必须主动报告管理层,并配合企业和防疫部门的相关工作。

  (三)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人员进入厂区前,必须佩戴口罩,并主动配合接受体温测量。要主动配合专门负责人员,准确登记姓名、电话、近期是否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等信息。

  (四)就餐服从企业规定。员工就餐必须服从企业分餐制或分批次用餐等管控规定;餐厅服务人员岗前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统一佩戴手套、医用口罩等防疫物品。

  (五)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员工饭前便后必须消毒洗手,门卫、保洁等后勤人员必须每日更换防护用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自觉接受健康教育。不信谣,不传谣,严禁利用社交媒体传播不实信息,制造恐慌情绪。

五、落实各方联动

  各区县要强化属地管理协调职能,建立提前复工监管机制,并结合实际,制订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具体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企业所在乡镇(街道)要会同卫生健康、经信、交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复工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督责任,实行闭环管理。经信、卫生健康、商务、公安、交通等市级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协调保障复工企业的防疫物资,强化信息共享。

六、落实对企业复工的帮扶

  (一)严格落实“湖八条”等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湖政发〔2020〕3号)等政策意见,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主动帮扶具备防疫防控条件的企业早日复工,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要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

  (二)支持非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提前返回。密切关注复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实行返湖员工信息预申报制度,协调解决缺工问题。要创新招聘和用工方式,指导企业有计划地与用工输出地沟通,原则上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

  (三)支持企业包车接回员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号)》精神,对企业确因复工需要,经乡镇(街道)防控办批准,企业可安排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企业要对有包车需求的职工进行预登记,包车流程要规范,要有预审制度,并报所在乡镇(街道)防控办备案。包车返回员工登车前、抵达后均需测量体温,体温异常者不得上(下)车。

  (四)缓解企业资金难题。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还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降低融资成本,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发挥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鼓励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

  (五)加强企业物流服务。确保公路交通网络、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必要生产生活物资等重点运输顺畅。保障防控物资到位,强化防疫物资运输与配送,保障防疫药品和物资的有效供应。做好复工企业返岗员工的交通支持,协调相应的省际交通通行,确保企业员工包车通行顺畅,顺利返岗。

  (六)助推企业扩大订单。加强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要为企业及时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加大展会补助力度,支持企业利用展会积极抢抓外贸订单,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及目录外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展位费按全额和50%比例的补助。适当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湖州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7日

张家港

张家港市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备案审批制度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和各镇(区)属地管理责任,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经研究决定,对2月9日24时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备案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防疫企业防控函〔2020〕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防控〔2020〕4号)要求,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及疫情信息报告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去过、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分类建立监控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港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港上班;对来自、去过、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港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物资储备不少于3天用量。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各镇(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镇(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测量、健康询问并做好记录,凡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要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要科学安排员工交通出行和生活保障,落实食堂防控措施,加强宿舍等人员集聚场所安全管理。

二、实行复产复工备案审批制度

(一)全市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3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报告,提交复产复工备案审批表、疫情防控承诺书等资料。实行备案审批分级管理,按照员工人数200人以上(含200人)的企业由所在镇(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初审后,提交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复工服务)组备案审批;员工人数200人以下的企业,由所在镇(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备案审批。

(二)建筑、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统一向市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三)对未经备案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不如实提供信息、不配合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和负责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复工服务)组要会同各镇(区)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张家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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