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精准支持现代供应链体系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3日
精准支持现代供应链体系发展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一带一路”供应链枢纽城市战略部署,全面改善供应链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现代供应链创新应用,持续构建现代化、全球化、智能化供应链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施方案》(川办发〔2018〕20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等文件,现结合成都市现代供应链体系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
(一)支持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探索供应链公共服务新模式,鼓励在供应链基础领域补短板、强弱项。支持建设基础性、功能性、具有明显公益属性的行业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集聚政策咨询、信息聚集、经济预警、研发支持、物流配送、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等服务功能。对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推广使用的行业供应链平台,按照年度平台项目实际投入的50%,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
(二)支持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围绕建设和发展各类集成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金融服务、品牌营销等功能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融通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推动以大型平台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协同性强、辐射力广、发展优势大的企业供应链平台,按照平台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
二、支持供应链物流发展
(三)支持提升物流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冷链物流、汽车物流、快递物流、保税物流等专业物流和多式联运,增强定制化、个性化、精细化物流服务水平。支持供应链企业在成都重点产业功能区或物流枢纽节点设立转运中心或分拨中心,对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重点物流项目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四)支持提升国际通道及口岸运用能力。鼓励供应链企业利用成都国际航线、国际班列等通道运力资源及进境指定口岸功能,推动国际产能、贸易向成都转移,共建面向泛欧泛亚的国际物流枢纽。对运用成都国际航线、国际班列开展国际货物运输中转业务和运贸一体化的供应链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五)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围绕建设“标准规格统一、追溯运行顺畅、链条衔接贯通”的供应链体系,促进供应链上下游相衔接,推动符合国家标准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标准化载具(模数)的推广和循环共用。支持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等企业在供应链全环节开展带托运输,围绕标准化载具(模数)使用实施的存储、装卸、堆垛、搬运、包装、分拣、识读等设备更新改造,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在蓉高校、职业(技工)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物流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成果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后,分别给予对应的每一个标准6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申报主体每年度不超过3个)。(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
(六)支持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发展。设立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5+5+1”现代化开放型产业供应链链主企业、链内企业和专业化供应链壮大发展。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和商业保理企业提供适合供应链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对注册在成都市且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在成都市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余额达5亿元以上的,按当年新增融资租赁额(按承租人实际放款额计算,转租赁业务除外)的5‰,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七)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发展。鼓励供应链企业对接社会投融资平台和资本市场,通过规范、创新开展供应链业务,争取各类金融服务机构授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首次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供应链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对首次上市IPO的供应链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资本市场发债融资的供应链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四、支持供应链模式创新应用
(八)支持供应链模式创新应用。鼓励发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等新技术运用的供应链新模式,大力推广JIT(准时制生产方式)、VMI(供应商管理库存)等先进方式,高效整合各类资源要素,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打造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智慧供应链体系。鼓励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内部供应链向独立的现代供应链企业转型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中小企业内部供应链实行“企业联盟化、联盟企业化”抱团式创新发展。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且正式推行的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
五、支持供应链企业国际化发展
(九)支持本土供应链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合作。鼓励本土优质供应链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对在境外设立分销服务网点、货运服务节点、物流装备技术研发中心等,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支持本土供应链企业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对参加市博览局(贸促会)组织开展的境内外招商、投资推介、展示展销等展会和经贸交流活动,按照会展业发展专项政策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博览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促局)。
(十)支持本土供应链企业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推动本土供应链企业提升现代服务管理能力,支持融入国际化企业质量标准体系,提高服务国际知名生产制造、采购分销企业的保障水平。对为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行业提供跨境一体化解决方案的供应链企业通过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按照质量体系认证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供应链企业成链集群发展
(十一)支持招引供应链龙头企业。推动全市物流枢纽节点向供应链运营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大力引进占据全球供应链优势地位的链主企业和平台企业,鼓励在成都设立研发、运营、配送、结算中心等供应链节点机构,带动上下游协作企业入驻。对国内外知名的生产服务型、贸易服务型等供应链企业在成都新设立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或具有重要影响力功能型总部,经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成府函〔2018〕13号)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口岸物流办)
(十二)支持本土供应链企业做大做强。以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生物医药、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成都市重点行业为依托,优先支持培育服务重点行业的本土供应链企业做大做强,对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且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按照成府函〔2018〕13号文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对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500强、中国物流50强,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七、支持供应链人才要素集聚
(十三)支持供应链专业人才集聚。对符合成都现代供应链产业发展需求的在蓉高校和职业(技工)院校与在蓉规模以上相关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经评审符合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与在蓉规模以上相关企业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经评审符合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对企业新引进供应链高端人才,按照目前我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实施办法和现代供应链及物流产业人才引育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四)支持供应链人才培育载体建设。鼓励本土供应链企业通过人才交流、平台实训等方式学习国内外知名生产制造企业和供应链先进企业的管理标准、流程要求。支持设立供应链协会及专业类分会,鼓励国际知名供应链协会在蓉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蓉高校、职业(技工)院校、行业协会和本土企业设立供应链研究院(分院)、供应链科创研发中心(实验室)、供应链高端智库,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当年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八、附则
(十五)本政策措施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组织机构。
(十六)市本级其他支持供应链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相关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政策措施由市口岸物流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每年根据年度预算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经费拨付等工作;其他责任单位结合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各区(市)县要贯彻执行和协助配合本政策措施实施工作,并可结合属地实际研究制定支持现代供应链体系发展的配套政策。
(十八)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政策措施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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