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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海事小型无人机巡航执法

发布时间:2023-01-30 11:22:03 中国水运报

构建海事“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形成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动态管控格局,是海事“十四五”时期发展的重要目标。无人机作为空中监管的有效手段,是海事立体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构建立体机动的“空”基平台的重要内容。当前,海事部门还主要以微型、轻型无人机应用为主,对海事小型无人机应用缺乏顶层设计,推动力有限,保障措施不足。

与传统海事巡航执法力量相比,海事小型无人机具有购置和运行成本低、场景应用拓展性强、反应灵活机动性高等特点。应加快推进海事小型无人机巡航执法建设与发展,加强基础设施装备“硬联通”及法规制度规范“软联通”,为构建“多维感知、高效协同、智能处置”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动态管控新格局提供支撑和保障。

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党的十九大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高度重视无人机巡航执法建设工作,统一领导、协同推进,解决无人机巡航执法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取得了一些进展,为强化“陆海空天”立体监管提供支撑。

稳步推进海事小型无人机建设项目。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十四五”建设规划》监管救助飞机船舶及基地建设,在山东威海试点海事系统首例大型无人直升机项目,推进中远程固定翼飞机、小型无人机和一批轻型无人机建设,加强中央事权水域巡航监管、搜寻救助和污染监测能力,兼顾国际海运重要通道应急救援需要。

探索建设无人机巡航执法工作体系和机制。针对无人机在水域巡查、水上搜救应急、溢油和防污染监视、航标巡航、执法取证等应用场景,积极探索海事小型无人机全面建设、全托管和带员托管三种运行管理模式。其中,全面建设模式采用完全自建方案,包括无人机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使用、运维,以及相关停机坪和助飞跑道等,海事管理机构需具备一定的航空飞行基础条件;全托管模式则是海事管理机构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将无人机的建、管、用、养、修完全托管给合格的第三方运维企业,运维企业根据海事局下达的任务提供订单式服务,依法对管辖海域实施巡航监视、监测、应急等任务;带员托管模式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无人机购置后,交有资质的通用航空公司托管,先期由通用航空公司代管飞行和日常维护,再逐步过渡到海事管理机构自主飞行和自我管理的方式。

加强无人机配套设施设备建设。针对海事监管不同任务场景,探索选择功能对应、性能达标的搭载设备,配备有无人机机载光电吊舱、多光谱成像设备、通信中继设备、喊话设备、照明设备和应急抛投设备等载荷,逐步建立健全无人机存放、运输、起降、运维等配套设施,保障海事小型无人机巡航执法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逐步推进了无人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目前,小型无人机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采取从海事系统现有执法队伍中选拔或面向社会招聘具有相关专业基础的专职人员,并积极开展无人机驾驶员取证培训和行业专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海事小型无人机驾驶员管理系统。

与发展要求存在差距

当前,小型无人机在沿海(江)重点水域海事巡航执法中得到初步应用、发展较快,山东、天津、广东、江苏、黑龙江、长江海事局进行了应用测试,取得了一定经验。但是也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缺失、资源配置不优、人才缺乏专项资金不足等问题,海事无人机发展与《海事系统“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加强空海协同、空海联动,推进海事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的更高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无人机在海事监管应用的顶层设计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海事无人机巡航飞行的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受到巡航海域内军事管制区、军事演习等重大活动的影响,海事无人机空巡任务执行极易受空管制约,存在无法按时完成既定飞行频率、航线的风险,进而影响实际监管效果;海事系统内部无人机应用分级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专门的管理和操作岗位设置,无人机巡航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亟待完善。

配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还不完善。无人机作为新生事物,目前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但针对海事巡航执法等特殊条件下的无人机活动行为规范缺乏必要的规定,无人机应用于海事监管的合法合规性缺乏法律依据,取证材料是否涉及保密性、公民的隐私权及行政程序合法性缺乏规定,存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问题;海事小型无人机建设标准尚缺乏,据调查我国海事系统无人机设备配置主要以厂家推荐为主,尚未形成针对海事巡航执法差异化场景需求的无人机设备配置标准;海事小型无人机日常管养制度尚未建立,目前海事系统无人机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海事小型无人机系统的运输存储、保养、维修、保险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缺乏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极易造成海事无人机应用出现“重建设、轻管养”现象,加剧无人机故障率、降低无人机使用寿命。

无人机应用资源整合与融合水平还需提高。我国还未建立海事无人机巡航执法建设总体布局规划方案,在引入海事无人机的同时,海事系统已有的海事基地、站点资源、配套设施条件等与海事无人机的融合还缺乏资源共享和统筹规划;根据不同巡航执法应用场景差异化配置无人机及其载荷尚缺乏研究统筹,造成海事无人机发展仍以轻型和微型为主,低水平重复、功能简单,尚未实现小型无人机远程巡航执法的区域性统筹和跨区域巡航优势;人机巡航执法与海事传统执法系统的协同作业和数据资源无缝对接、执法共享能力还需要进一步融合。

海事无人机专业人才缺乏技术有待突破。一方面海事小型无人机配套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无人机驾驶人员和机长是未来海事小型无人机系统应用和推广的关键性人才,加强海事小型无人机巡航执法综合管理人员以及机长、操作员队伍的人才培养是海事开展无人机巡航执法建设的重中之重。2018年,我国需要无人机从业人员达40万人次,国内持证从业的飞手、维修、研发等人员却不到1万人,亟待补充专业人员、建立稳定的海事无人机人才培养和培训机制。

行业级无人机技术创新有待突破。海事小型无人机属于行业级无人机,海事工作环境和应用场景决定了其对防水、防雾、防风、防腐蚀等性能有较高要求,并对无人机的动力系统、续航时间、感知能力、图传功能等有特殊需求。目前国内消费级无人机技术较为成熟,但对行业级无人机特殊要求和定制化服务才刚起步,特别是对适用海事应用场景的专业化无人机的创新性研究尚缺乏。

多管齐下促进提升

针对海事小型无人机发展存在的短板,笔者有如下建议:

健全体制机制。建立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海事局与军方、民航、公安等部门统筹协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分级制定辖区无人机巡航计划,建立跨部门无人机固定巡航备案机制;加快推进海事小型无人机使用管理体制建设,研究制定海事无人机巡航执法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无人机使用管理权责,成立专业的海事无人机管理部门,建立无人机管理团队;推进多种巡航救助方式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的海陆空立体高效执法监管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环渤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跨区域海事联合巡航监管机制,推进跨区域空巡资源共享利用。

完善法律制度。研究完善无人机用于海事巡航执法的法律依据,发布无人机开展行政执法指导意见,制定无人机巡航执法取证标准、规范流程,保证执法程序合法合规;建立无人机空巡信息通报、违法线索移交和执法协作制度,提升无人机巡航执法水平;探索海事系统无人机运维模式,完善海事无人机安全评估体系和综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人机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制度,规范无人机管、用、养、修工作;完善海事无人机保险管理制度,降低无人机使用中的意外风险损失。

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现有海事基地和站点资源,在国家层面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海事监管小型无人机空巡站点,合理建设无人机存放、起降、运维等配套设施,有效统筹全域空间和设施资源配置,保障无人机应用工作顺利开展;开展海事专用无人机应用研究,针对水上空巡执法、水上搜救应急、船舶污染防治等不同任务场景科学制定无人机机型和载荷配置方案,最大限度优化一次性建设成本,提升海事无人机系统综合运行效益。推进北斗卫星通信导航系统应用,建设无人机通讯补充设施;推进立体巡航监控指挥中心建设,加快构建无人机与岸基监管、海事船舶等多系统协同作业新模式,建立无人机操作、应急指挥、图像资料分析和存储一体化的立体监管快速反应系统。

加强支撑保障。做好人才保障,加强操作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无人机驾驶员取证培训和行业专业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的无人机日常飞行训练,定期开展各类海上综合性演习演练;落实资金保障,设立海事无人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科技创新,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应用为导向的产学研结合,开发海事无人机巡航执法智能管控平台,提升无人机巡航执法数据与海事协同管理平台、VTS、CCTV、AIS数据平台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海事无人机系统标准编制,引导市场开展海事小型无人机复杂条件下应用研究和相关载荷设备的研发,用科技创新助力海事无人机巡航执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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