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CSL
中国物流学会
物流标准
中物联党委
English
中物联会员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综合物流
>
正文
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06 11:21:32
海关总署
关注中物联
微信
Qzone
新浪微博
复制链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四、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28日
相关阅读
每日
推荐
关于下半年经济工作,国务院多部门发声
上半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8.0%
中欧班列中通道累计通行量超2万列
中国连续12年保持全球最大工业机器人市场
军人邮寄国内普通包裹资费优惠30%
交通领域已淘汰更新26万辆营运类柴油货车
我国部署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等
国家邮政局公布2025年上半年邮政行业运行情况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决定召开二十届四中全会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培育增长点、拓展新空间,权威部门解读促进农产品消费新部署
热门
专题
2025年7月巨献
2025年5月巨献
2025年3月巨献
2025年1月巨献
2025年6月巨献
2025年4月巨献
2025年2月巨献
2024年12月巨献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