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7 09:33:07 中国交通新闻网
近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印发《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疫情防控十五条》《辽宁省港航企业防控境外疫情输入三十条》,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港航企业建立境外疫情严重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境外疫情严重地区船舶靠港作业前,若船员出现发热等症状,在妥善处置前,船舶不得靠港;靠港作业时,如无特殊情况,船员不得更换及下船,严控登船人员数量,无关人员不得登船。
根据部署,辽宁省至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水路客运航线的经营者和港口客运站暂时不得开展国际客运业务,恢复运营前,必须提前24小时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在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港口靠泊期间,辽宁省船舶船员不得下船,不得采购当地物料。
民航方面,辽宁省机场入境人员转运过程必须实施“点对点”一站式闭环管理;转运车辆途中确需停靠,必须进入指定区域停车;驾乘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定期进行核酸检测;乘客须分散就坐,保持安全距离,转运至隔离点后须直接进行集中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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