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0 10:54:36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为了促进内河航运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内河航运市场,提高内河航运主体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国内水路运输营商环境,建议尽快修改《海商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众邦银行独立董事蔡学恩表示。
我国是海运大国,也是河运大国,有着长江、珠江和黑龙江三大内河航运水系。其中,长江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三大河流,连接东西,沟通南北,被誉为“黄金水道”,货运量位居全球内河第一。2016年,我国大宗商品进口货物(铁矿石、原油、煤、刚才、铜、成品油)总量为14.5亿吨,而当年长江干线货物通过量就高达23.1亿吨。由此可见,内河航运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蔡学恩代表认为,由法律制度、行政管理、航运文化、思想观念等要素组成的软环境建设不足对内河航运发展的制约值得重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内河航运法律不完善。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内河货物运输立法缺失,导致相关市场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内河船舶不适用《海商法》,导致海船及内河船舶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
蔡学恩代表进一步解释,内河货物运输问题上,与铁路、航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同,我国从未单独制定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而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调整。导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缺乏明确、细化、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而且人民法院在审理沿海、内河运输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完善内河货物运输相关立法显得尤为紧迫。
在内河船舶问题上,蔡学恩代表说,《海商法》第 3条将“船舶”限定为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除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之外,内河船舶不适用《海商法》其他有关制度。随着江海直达、海江直达运输的发展,海船和内河船舶经常在同一航道航行,面临同样的风险,而区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缺乏法理依据,有违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
因此,蔡学恩代表建议,尽快修改《海商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内河航运法律制度符合依法治国的根本理念。但我国没有调整内河航运的专门立法,相关条例、规定多为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太低,且与有关法律之间存在很多矛盾,内河航运管理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历史原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长期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予以调整,导致市场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障碍。
蔡学恩代表提出,通过修改《海商法》完善内河航运法律制度符合国家立法效率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将科学立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决议要求,要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特别强调要提高立法效率。
“内河航运法律当前的立法现状与加快发展内河航运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蔡学恩代表说,面对“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两大国家战略,完善内河航运立法势在必行。就沿海、内河运输而言,单独制定一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无疑是最佳选择。但制定法律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立法程序过于漫长,且交通运输部作为主管机关立法任务十分繁重,短期内恐怕难以论证立项。虽然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分则》(简称《民法分则》)会涉及对《合同法》运输合同章的修改完善,但估计不会做大的改动,所以希望通过《民法分则》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不太现实。
蔡学恩代表表示,实践表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在《海商法》《合同法》基础上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细化,符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适用效果良好。鉴于国内修改《海商法》的声音越来越强,且交通运输部已经启动了《海商法》修改研究计划,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起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条文,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节约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及时弥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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