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用工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难致快递员等维权难
发布时间:2017-04-25 08:59:53 第一物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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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顾颖,近期对共享经济平台的用工形态进行了调研。她发现,有些快递平台使用的“兼职快递员”,这些人在工作中遇到受伤等情况,维权不易。
快递员小李在某平台快递公司旗下的快递站工作。他的“直接”老板是快递站的负责人老王,每月从自己的银行卡里给小李打工资,没有固定月薪,所有收入全部按件计费,如果快递派送途中出现遗失,要从小李工资里扣除。
工作半年后,小李因派送快件过程中受伤,产生了“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补偿”的想法,诉至法院。
一审中,小李被认定与快递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中,二审法院做出了不予认定劳动关系的判决。
顾颖介绍,二审主要从“人身从属性”的角度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法庭认为,虽然小李每天早上到快递站报到、送货,但快递公司实际上并不关心小李的工作过程,而只是关注他一天工作的结果;虽然小李每天都要在快递站“打卡”,但这种“打卡”并不是起到了考勤的作用,而是用来计算他一天的工作量;快递公司并没有“使用”小李这个劳动力,它只关心劳动结果,而非劳动力的使用权;快递公司按件付费,多劳多得,这种做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按规定,劳动关系用工风险应由企业来负担,但小李派送中,如果快递件丢失要自担风险;工作用车应由用人单位提供,但小李只是向快递平台公司按月租借电瓶车。
因此,法院认为,小李与快递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看起来,实在有些“不近人情”。快递平台公司一方面使用快递员、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并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快递员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也不予以赔偿和补偿。
但根据当前的劳动法规定,上述平台公司,无论是直播平台,还是快递平台,均有效规避了类似的法律风险。简单而言,“我只是一个平台,我不负责在平台上注册人员的其他任何事”。
“这是个把握’度’的问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程小勇认为,面对共享经济这样的新经济业态,不能过多地套用标准的“劳动关系”,但也不能轻易确认劳动关系,“收得太紧,这个行业都没有了,别说维权了;太松,劳动者的保护又会成为一道难题。”
程小勇说,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未扩充、补充的前提下,不能过于超前地去认定这种“新型劳动关系”,这种判例一旦出现,会对社会经济产生影响,“一个劳动者被确认了劳动关系,那共享经济平台上那么多劳动者,都要确认关系,怎么办?”
“劳动关系在个案中的确认,很有可能直接影响一种共享经济业态。”程小勇说,实际案例中,很多共享经济平台与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只是类似于签订中介合同的“居间关系”、承揽服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
比如,“网红”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关系,程小勇认为,有时更像是一种“合作关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建明处长也提出了一些“个人想法”,“我们看案子,要么是劳动关系,要么不是劳动关系,只有两个维度。能不能有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存在?”
曹建明说,互联网+新业态相关的劳动仲裁案件,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事故伤害的”;二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涉及社保的”。这两种类型,对劳动者来说都是大事,“上海过去自创过’特殊劳动关系’,社会反响很好,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停用了。”
他介绍,目前市人社局已经开始着手对新业态下的用工关系进行调研、分析,“我们也在苦思冥想,能不能有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可以用参考系数、打分等方式来定好标准,并给予适当的劳动者保护规定,比如工伤、养老方面。”
曹建明认为,新业态产生的新工作,本身就需要政策进行“创造性地设计”,这种设计的最终目的是让新业态发展更好、让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顾颖法官也认为,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制度应当“通经活络”了,“应尽快出台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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