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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关于做好天津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4 09:17:14 交通运输部网站

交运明电〔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部署,全力做好天津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精准实施通行管控

(一)果断切断对外客运服务。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部署要求,暂停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服务和省际包车(含用于通勤的包车)备案业务,暂停公交车、出租汽车(含网约车)和顺风车等的跨城业务,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二)强化城市客运防疫管理。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组织方案,对途经封控区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线路,采取甩站、绕行、区间运营等方式,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若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县采取全域小区(村)、单位封闭式管理措施,要及时暂停城市客运日常服务;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并报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后,有序恢复城市客运服务。

(三)精准保障重点人员应急出行。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做好组建重点人员应急运输车队各项准备工作,备齐备足车辆、司乘人员、防疫物资。要与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精准摸排医护人员等重点人群出行需求,科学制定重点人员应急运输服务保障方案和社会面应急出行保障方案。若天津市进一步采取全域或部分区县暂停城市客运的措施,要推动建立应急运输车队与市政部门、街道、社区、医院等“点对点”联络对接机制,实行7×24小时值班值守,保障城市运行人员、防疫工作人员基本出行和人民群众应急就医出行。

二、保障应急物资运输畅通高效

(四)规范设置疫情检查站点。天津及北京、河北等周边省份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以下简称交通专班)要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的统筹安排下,在驶出天津市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科学合理设置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原则上同一方向只设置一个检查站点,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省界主线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站点,不得擅自阻断或者隔离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要进一步规范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工作,派驻机关干部参加一线检查,优化流程,文明服务;对不符合通行条件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保障工作,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的劝返措施;要研究制定预案,及时做好分类处置,加强交通疏导,车流量较大时,及时增加人员、设备和通道,提高检查效率。

(五)做好进出京津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保障。天津市交通专班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包括医疗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能源物资、邮政快递等各类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进出天津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式样见附件)办理条件及办理程序。疫情期间对于来自天津市的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各地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在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为绿色、并持有《通行证》的条件下,保障顺畅通行。要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司机之家”等场所增设流动核酸检测点,为货车司机等应急物资运输保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提供便利。要指导集卡运输企业做好运力储备,畅通集装箱运输通道,减少交通拥堵,并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切实保障天津港集疏运通畅;要指导货车司机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减少中途停留和人员接触,在具备条件的线路推动实施固定人员、固定车辆的闭环管理。

天津等涉疫地区交通专班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依托既有物流园区、货运场站研究设立应急物资中转调运站,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临时接驳点,制定完善调度运营、交通组织、卫生防疫、人员培训等各项预案,完善装卸设施、接驳车辆等各类设施设备,结合实际及时启动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为货物转运提供便利。

各地交通专班要对持有北京市经信、城管等有关部门核发的北京应急物资运输证件(证明)的运输车辆和人员,在采取疫情防控举措后,给予通行便利,有力保障首都地区应急物资供应。

三、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疫情防控

(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道路客运班车和包车在途经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时,严格执行“点对点”运输,不得停留和上下客。在春运等运输高峰时段不得使用天津等涉疫地区车辆开展加班运输。要督促相关客运经营者落实落细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测温验码、佩戴口罩、人员防护、乘客信息登记、防疫宣传等疫情防控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运输传播扩散。各地交通专班要指导货运企业、物流园区、货运场站等经营单位,按照最新版《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督促司乘人员、货运场站管理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保洁员等,严格执行佩戴口罩、消毒洗手、运输装备消杀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增加核酸检测频次,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

(七)严格重点人群个人防护举措。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执行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等涉疫重点人员以及核酸采样转运任务的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车辆驾驶区和乘客区物理隔离要求,为司乘人员配备防护服、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并在转运后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对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处理。道路货运驾驶员在应急物资中转调运站、公路服务区接驳点装卸转运货物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停留时间,避免交叉作业。要提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充分保障应急运输所需人员防护装备和消杀物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一线从业人员疫情防控操作培训,切实降低感染风险。

(八)切实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和城市交通疫情防控监督检查,聚焦实名制管理、健康码查验、站外上下客、消杀不到位等疫情防控短板漏洞开展明查暗访,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压实企业疫情防控责任。要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对涉嫌在涉疫地区违规上下客、异地经营的客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疫情通过非法营运扩散蔓延。

(九)切实做好涉疫地区滞留货运车辆服务保障。涉疫地区各级交通专班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的部署,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指导做好涉疫地区的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货运场站等滞留车辆人员服务保障工作,为滞留人员提供核酸检测及餐饮、休息等基本服务保障;对于经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允许可从涉疫地区离开的货车司机等人员,要指导其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减少中途停留,避免与其他人员接触,并根据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及时将人员信息抄告相关地区疫情防控区域协查管控专班,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人员管理范围。

四、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专班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天津市应急运输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可第一时间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专班办公室。应急运输保障电话:010-65292831。

天津及北京、河北等地交通专班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向社会公布24小时应急运输保障电话,及时协调解决交通通行和运输保障问题。天津市应急运输保障电话:022-24539362。

附件:进出天津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

2022年1月12日

附件下载:进出天津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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