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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化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02-01 09:49:31 交通运输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当前,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作业的品种和数量还在不断增加,港口安全生产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港口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照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督促危险化学品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全方位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结合部近期开展的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当地规划许可、超越当地规划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审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审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核。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建设,已投入运营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

(三)严格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建设和竣工验收管理。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已投入运营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四)严格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1条“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对于装卸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含与泊位相连的后方堆场)的竣工验收按部现有管理规定执行。

二、严格经营许可

(五)严把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关。对于新申请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资质的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认真核查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应急处置设备设施、从业人员资质等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每个具体的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并将许可发证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把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核查关。对于已取得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资质的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逐个核查,认真进行经营资质年度核验,发现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的,或者存在超许可范围(货种、数量、作业方式)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撤销其经营资质。

三、严格从业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

(七)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保障安全培训经费,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档案和制度,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坚决不能上岗。

(八)严格从业资格管理把好适任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船载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要严格执行考核制度,确保相关从业人员满足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持证人员依法履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作业监督管理

(九)严格督促企业履行作业报告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严把作业审核批准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接到企业的作业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发现与经营许可不一致的不得批准。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未按批准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同时要做好与海事管理机构相关信息的互通互报。

(十一)严把强制性标准执行检查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的作业要求。《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中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化学品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集装箱,最高只允许堆码二层,其它危险化学品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做好有效的隔离,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超设计能力堆存危险化学品。

(十二)严把船载集装箱危险化学品的现场检查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载集装箱危险化学品的现场检查,发现船载集装箱危险化学品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 672)、《货物运输组件装载实操规则》(IMO/ILO/UNECE)的,或不满足积载隔离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同时,加强诚信管理,坚决制止和打击瞒报行为。

五、严格重大危险源管理

(十三)严格督促企业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的要求,督促企业做好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规范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要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十四)严把重大危险源备案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7条“重大危险源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和《危险化学品条例》第25条“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将重大危险源报上述部门备案,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档案。

六、严格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十五)严格现场检查的范围、程序、内容。现场检查重点区域包括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危险化学品罐区、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聘请组织专家协助检查,加强痕迹管理,对检查内容应做书面记录,现场要与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记录要建立专门档案备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的配置和可靠性、消防应急设施的有效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情况等。同时,对检查走过场,不认真履职的检查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十六)严格督促企业隐患整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38条的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查出的隐患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实行闭环管理,并建立整改档案。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隐患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同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和曝光台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曝光,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鼓励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和奖惩制度,营造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十七)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创新监管模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危险化学品港口监督核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深入全面核查,明确核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形成安全核查报告,并根据核查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委托专业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七、着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解决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不足问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地方政府报告危险化学品港口安全监管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推动解决港口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部门)、专职监管人员、监管经费配置不足的问题;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检测设备、应急装备、调查取证装备、个人防护设备;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监管教育培训,逐步建立与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安全监管能力。

(十九)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危险化学品作业基础数据库,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数量、存放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应急措施等,上述信息应及时与相关管理部门共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向地方政府积极争取信息系统建设配套资金,建立完善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档案系统,建设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管,提升日常安全管理水平和紧急状况下的决策指挥能力。

八、严格应急管理

(二十)严格督促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一)建立完善港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推动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二十二)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安监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在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存储量大的集中连片区域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提升有效的应急救援能力。

九、着力加强协同机制建设

(二十三)加强协同监管能力建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环保、海关、质检等相关部门和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港口企业基本信息、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等安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港口罐区、库(堆)场等领域的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二十四)进一步厘清安全监管职责。对港区内独立建设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周转堆场、危险化学品储罐等建设管理职责与安全监管职责主体尚不明确的地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书面报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部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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