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船员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船员管理工作,进一步便利服务行政相对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船员业务办理实施远程开户
按照2020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推进实施船员服务便利工程”工作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通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帐户时,取消现场个人信息采集,船员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远程开户。此前已完成船员个人信息采集并成功开户的船员,帐户仍可正常使用,无需另行开通。
二、船员水上服务资历的认定
船员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和改变船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或职务资格,以及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或重新签发所需水上服务资历有时限要求的,受疫情影响,相应延长其计算时限;例如,证书再有效要求5年内12个月水上服务资历,则时限计算为5年加上疫情防控期时间(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内有12个月水上服务资历。
自2020年6月1日起,船员可按上述安排办理相关业务。
三、船员培训开展
(一)鼓励有条件的船员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范围包括所有船员培训项目的理论培训。
(二)船员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许可证》《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在疫情防控期间过期的,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许可延续或体系换证审核,在完成许可延续或换证审核前,可在原许可范围内继续开展相关船员培训。
(三)船员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中间审核或者换证审核的,可通过远程方式开展。
(四)按照地方教育部门公布的开学、毕业安排,航海院校学生开学和毕业报备时间相应顺延。
(五)疫情防控期间中断培训的船员,回原培训机构补足剩余培训内容后,允许视为完成相应的培训。
四、船员考试组织
(一)补考。船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满3年或培训合格证考试自初次考试之日起满1年,理论考试科目和实操考试项目未全部通过的,允许延长1年时间完成剩余补考次数的考试。
(二)考试次数计算。船员在疫情防控前已报名考试,后因疫情影响无法考试的,该次考试不计入补考次数。
(三)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疫情防控开始前适任考试或培训合格证考试全部理论考试科目和实操考试项目均已通过的,考试成绩有效期自动延长1年。
(四)考试组织。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在当地高校复课(如无高校,按当地中学正常复课)后,相应安排船员考试。
自2020年6月1日起,船员可按上述(一)(二)(三)的安排参加考试或办理相关业务。
五、船员证书办理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在疫情防控期间过期的,在2021年3月31日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无需参加相应的模拟器培训和抽考;培训合格证在疫情防控期间过期满1年的,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后,在2021年3月31日前可办理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无需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在疫情防控期间过期的,在2021年3月31日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无需通过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操考试;特殊培训合格证在疫情防控期间过期的,在2021年3月31前可按证书再有效的程序办理换证。
(三)游艇操作人员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20年1月20日至9月30日之间,且受疫情影响持证人确实不能正常体检的,证书自有效期截止日期次日起自动展期6个月。
自2020年6月1日起,船员可按上述(一)(二)(三)的安排办理相关业务。
六、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
海员外派机构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在疫情防控期间过期的,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许可延续,在完成许可延续前可在原许可范围内继续开展相关业务。
海员外派机构年度审核、资质延续审核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远程方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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