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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3 15:20:14 交通运输部

交办运函〔2019〕1803号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32号),经城市申报、各省(区市)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并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研究同意,确定唐山、秦皇岛、南京、无锡、徐州、南通、温州、台州、芜湖、临沂、郑州、济源、黄石、咸宁、岳阳、怀化、珠海、佛山、达州、西安、宝鸡、安康、乌鲁木齐、石河子等24个城市为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示范工程重要意义的认识

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是《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确定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缓解交通拥堵、促进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破解城市配送“三难”问题、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已开展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创建城市认真研究谋划,按照示范工程实施方案逐项抓好推进落实工作。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西、广西、海南、重庆、云南、西藏、青海等尚未申报的省份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高度,加快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全面打造绿色高效的现代物流系统。

二、进一步细化完善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城市的支持和指导,督促各创建城市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要求,根据评审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明确各项任务项目载体、科学制定工作进度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实施方案经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20年1月1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三、加快推进示范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督促创建城市加快建立完善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的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要指导各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发挥示范工程建设主体作用,按照实施方案工作安排,围绕完善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车辆、优化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推广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推进信息互联共享、落实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等重点任务,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新举措、新经验,按期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加大示范工程支持力度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创建城市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指导创建城市人民政府积极完善配套政策,从货运配送节点建设、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推广、配送车辆通行便利政策、土地、财税、融资保险等方面对示范工程相关项目给予扶持和倾斜,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创建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示范工程建设动态管理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城市的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59号)任务要求,以半年为周期,开展自评打分,并编写示范工程总结报告,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结合集中督导情况进一步完善报告,并于每年7月25日和次年1月25日前报交通运输部,报送情况将作为对示范城市验收考核的内容之一。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商务部适时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评估。

示范工程创建时间为2年(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示范建设期末,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商务部适时组织专家按照(交办运〔2019〕59号)文确定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各创建城市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对创建城市进行验收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络,请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及创建城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送本单位一名处级干部作为示范工程创建工作联系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吴伟,010-65293432、65292764(传真),wuwei@.mo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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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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