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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1-02 10:09:06 交通运输部网站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以下简称《海运意见》)确立了海运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产业地位,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的发展目标。为积极推进海运强国建设,按照依法落实、开放性落实、创造性落实的要求,深入贯彻《海运意见》,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海运结构调整
  (一)着力建设现代化海运船队。
  1.认真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加快淘汰一批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鼓励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船舶。(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财审司、国际司配合,2015年完成)
  2.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完善船舶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航运企业和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加强国内沿海客船、危险品船运力调控,引导运力有序投放和合理增长。促进干支线运输联动发展,完善集装箱运输服务网络,提高集装箱班轮运输国际竞争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在天津、上海、福建、海南等地开展邮轮运输创新试点示范工作,拓展邮轮航线,逐步发展中资邮轮运力,培育本土邮轮运输品牌。到2020年,邮轮航线、航班显著增加,形成2-3个有影响力的邮轮母港。(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4.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海运业务,有序发展中小海运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海运企业合作发展和联合、联盟经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采取综合调控手段,促进客船、危险品运输企业结构优化。(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持续实施)
  5.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和办法,推动海运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海运企业在做强做优海运主业的同时,适度开展多元化经营,拓展服务产业链,平抑海运市场大幅波动风险,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法制司、海事局等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加快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
  (三)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
  6.研究制定航运服务业发展意见,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政研室、规划司等配合,2014年完成)
  7.规范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服务业发展,提升传统航运服务业发展质量。优化航运交易服务机构区域布局,推进航运交易信息共享,编制发布运价指数、船舶交易价格指数等指数。推动建立一批有影响力的航运研究咨询机构,支持航运法律服务机构和仲裁机构发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规划司、科技司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8.推动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航运业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船舶融资租赁,鼓励海运企业参与组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保险企业开展航运保险业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财审司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
  9.引导港航及相关行业集聚,完善组合港协调机制,推进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打造国际航运中心。(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法制司、国际司、海事局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0.鼓励开展航运发展政策、航运金融保险创新。支持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海运发展基金,推动制定有竞争力的航运融资政策措施,完善国际船舶登记、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保险与责任担保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航运衍生品交易,建设海运交易平台和相关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提高海运交易和定价的国际影响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法制司、财审司、国际司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推进口岸便利化。
  11.推动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与其他口岸部门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机制,健全与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的合作机制。推进港航电子数据交换(EDI)中心和交通电子口岸建设,加快建设进出境船舶联合查验单一窗口系统。(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科技司、公安局等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积极推进港口升级和现代物流发展
  (六)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12.完善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主要港口总体规划,优化煤炭、石油、矿石、集装箱、粮食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引导液化天然气(LNG)、商品汽车及邮轮等码头合理布局。(交通运输部规划司牵头,水运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3.有序推进沿海新港区开发和港口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发展公用码头,加强深水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区域港口航道、锚地共享公用机制。(交通运输部规划司、水运局牵头,海事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4.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主要集装箱港区疏港专用公路建设,推进港口铁路集疏运通道及场站建设。(交通运输部规划司、水运局、公路局牵头,持续实施)
  (七)完善港口服务功能体系。
  15.积极拓展港口服务功能,引导港口企业由主要提供装卸仓储服务向提供装卸仓储服务和现代港口服务并重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港口依托主业发展物料供应、中转配送、流通加工服务,拓展港口物流地产,培育电子商务服务。2020年基本建成现代港口服务体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6.推进港口收费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收费,修订港口收费规则。(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财审司配合,2015年完成)
  (八)促进现代物流发展。
  17.鼓励港航企业与公路、铁路、航空运输企业深化合作,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推进“门到门”、“一票到底”的一体化运输模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运输司牵头,持续实施)
  18.制定完善联运单证、标准和集装箱铁水联运规则,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滚装甩挂运输,推广应用江海直达船型和联运设施,提高集装箱、大宗物资、商品汽车等联运能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运输司牵头,海事局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19.大力发展以港口为枢纽的物流业务,开展冷链、汽车、化工等专业物流业务,积极推进与港口衔接的物流园区、保税区、内陆“无水港”的建设。(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规划司牵头,运输司配合,持续实施)
  四、构建改革开放新优势
  (九)深化海运改革开放。
  20.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海运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海运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海运企业。(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政研室配合,持续实施)
  21.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稳妥开展外商成立独资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资海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等对外开放试点,总结评估效果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海运领域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法制司、国际司配合,2015年完成)
  (十)加快构建全球海运网络。
  22.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海运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与资源能源企业、制造企业合作拓展海外业务。(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司牵头,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3.争取利用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和金融机构的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构建海上支点和服务网络,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港口建设和运营商、全球物流经营人。(交通运输部国际司牵头,水运局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4.积极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大重要国际海运通道和北极事务的研究和参与力度,支持企业参与北极航线的运行,加强国际海运保障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国际司牵头,规划司、水运局、科技司、搜救中心、海事局、救捞局等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一)提升海运国际竞争力。
  25.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工作,提高参与制定国际公约、规则、标准和规范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内海运标准规范的国际化工作,树立负责任的海运大国形象。(交通运输部国际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法制司、科技司、搜救中心等配合,2018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6.深化双边、多边海运海事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海运会谈,维护我国海运和海员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国际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搜救中心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努力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
  (十二)健全运输合作机制。
  27.推动海运企业与货主紧密合作,签订长期运输合同,以资本为纽带合资合作经营;推进我国货主、贸易商积极签署海运国际贸易合同,促进海运服务贸易进出口平衡发展。支持船东协会与货主协会、货代协会等相关协会加强协调,促进企业间紧密合作。(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8.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出台意见,支持海运企业与货主、贸易商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和相互约束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政研室、法制司配合,2015年完成)
  (十三)强化重点物资运输保障。
  29.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重点物资运输保障机制,建立必要的运力储备,强化运输组织协调,及时、优先保障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运输,提高原油、铁矿石、液化天然气、煤炭、粮食等重点物资的承运保障能力。(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积极推进海运安全绿色发展
  (十四)健全海运安全应急保障体系。
  30.健全规章制度,推进并规范海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质量司牵头,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1.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深入开展危险品运输、中韩客货班轮运输等专项整治。(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安全质量司、海事局配合,2015年完成)
  32.对列入“黑名单”的船舶、老旧运输船舶进出我国港口进一步加强港口国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进船舶定线制,加强安全监管与救助打捞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牵头,规划司、人教司、水运局、安全质量司、救捞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3.加强海运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加强专业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建设,着力提升海上搜救、海上溢油和危化品泄露等监测与处置能力。(搜救中心牵头,规划司、水运局、国际司、公安局、海事局、救捞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五)积极建设绿色海运。
  34.落实水运节能减排方案,健全船舶能源消耗管理体系,完善海运节能减排监测、考核制度。(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规划司、国际司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5.优化海运业用能结构,加快清洁能源在海运业的推广应用,开展LNG动力船舶、港口设备等清洁能源试点示范工作,继续推进主要港口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的实施。(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规划司、科技司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6.加强绿色海运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船舶能效规范、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检验规范等标准规范。(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国际司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37.健全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实施船舶污染排放限值标准,加强船舶防污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牵头,水运局、国际司配合,2015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
  (十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38.抓紧评估完善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争取政策延续实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财审司配合,2014年完成)
  39.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促进海运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的整合完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海员个人所得税、海运企业税收制度等国际海运财税政策体系。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协调,争取出台促进本地区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交通运输部财审司牵头,水运局、海事局配合,2015年完成或与财税改革同步)
  40.研究推动《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交通运输部法制司牵头,水运局、海事局配合,2018年完成)
  (十七)改进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水平。
  41.强化海运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海运发展战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规划司、搜救中心等配合,2016年完成)
  42.深化海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审批和备案,建立海运海事管理权力清单制度。(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2015年完成)
  43.加强海运市场监测,定期公布市场分析报告。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完善客货运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44.规范海运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不合理的相关服务收费,公布收费项目清单。(交通运输部财审司、水运局、海事局、国际司牵头,2015年完成)
  (十八)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45.加强海运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资质的监管,建立健全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和预警制度。强化海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法制司配合,2015年完成)
  46.严肃查处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创新完善集装箱运价备案等市场监管制度,坚决遏制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提供服务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支持协会等中介组织采取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运力有序发展等加强自律的措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牵头,法制司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47.积极推进海运行政执法、监管职能改革,建立健全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水运局、海事局、公安局牵头,2016年完成)
  八、强化科技信息和人才保障
  (十九)加快海运科技进步。
  48.强化海运科技创新,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开展船舶节能减排、危险品和客滚运输安全营运等专项技术研发,推广应用船舶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科技司牵头,法制司、规划司、搜救中心、海事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49.加大对海运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基地建设和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的投入。(交通运输部规划司、科技司牵头,持续实施)
  50.加强船舶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和考核,加快船舶检验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建设国际一流的船舶检验机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牵头,中国船级社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1.加强航海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深化航海及相关领域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打造国际一流的海运教育和科研机构。(交通运输部人教司、科技司牵头,规划司、水运局、海事局配合,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努力提升信息化水平。
  52.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卫星导航、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技术在海运领域的应用发展,推进集装箱海铁联运、远洋运输管理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规划司牵头,科技司、公安局、搜救中心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3.加快建设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长江危险化学品动态监管信息平台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成全国港口、航道、船舶、船员和企业数据库。(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牵头,规划司、安全质量司、科技司配合,2016年完成)
  54.加快建设东北亚物流信息平台,促进国际间海运信息共享。(交通运输部规划司、国际司牵头,水运局、科技司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55.完善海运业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国际化要求的海运人才培养模式。(交通运输部人教司、水运局、海事局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6.加快发展海员现代职业教育,加强船员适任性技能训练,健全覆盖全国的船员考试评估基地。规范海员劳务市场和派遣机构管理,健全海员权益保障机制,建立海员诚信管理体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人教司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7.加大海运科技人才、专业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力度,重点引进和培养航运法律、航运金融、海事仲裁、航运经纪、邮轮服务等复合型人才。(交通运输部人教司、科技司牵头,水运局、海事局配合,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8.加强港航、海事管理队伍建设,推进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法制司、人教司牵头,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九、切实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59.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分工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重点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落实责任,建立年度监督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运局牵头,持续实施)
  (二十三)营造氛围,形成合力。
  60.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海运宣传方案,加强对《海运意见》精神和海运业发展的宣传报道。结合“航海日”活动,共同营造航海文化。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凝聚各方面促进海运健康发展的共识和力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政研室牵头,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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