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19 17:34:56 研究室
中物联政策辑要特辑(3月19日)
支持物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干货”速览
1、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公告(3月18日)----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允许相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的许可证件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解除后45天。其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未按时履行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实施处罚。疫情解除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及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
2、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3月16日)----
强化物流和交通保障。组建包括100余家货物运输企业、1000余辆各类货运车辆的应急保障车队,在首都之窗公布具体对接信息,为企业复工复产运输需求提供应急保障。
3、天津
(1)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月13日)----
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企业,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参保区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并出具劳务派出(外包)协议、与实际用工单位注明返还资金归属的协议书(需双方单位加盖公章)以及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派遣(外包)人员汇总名单。各区人社局核实相关情况并公示,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3月17日)----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物流配送等行业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长限制,可在缴费当月申报。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3月12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5、内蒙古
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3月13日)----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上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办理工作的通告(3月16日)----
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疫情结束后,有关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及车辆要及时延续办理车辆年审手续;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恢复到原政策制度执行。
7、浙江
(1)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3月12日)----
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至1%。对交通运输等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4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345亿元。全省收费公路对安装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的三、四类客车通行费实行8.5折优惠,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ETC的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实行8.5折优惠,减费不少于3.6亿元,执行期限为国家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结束后3个月。
(2)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3月16日)----
对交通运输等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山东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复工达产率加快重点项目开复工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3月11日)----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企业,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承租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服务业企业,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房租。对租用私营房产的连锁经营企业,各市可根据企业租用门店数量和资金额度给予企业一次性租金补贴。2020年2月起,免征服务业中小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商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9、湖北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3月12日)----
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10、四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3月13日)----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1、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3月13日)----
除煤矿外,我省所有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
12、青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3月16日)----
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2020年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截止前未做申报核定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13、宁夏
(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整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认定标准及相关条件的通知(3月18日)----
为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扩大和稳定就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开展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的通知(3月13日)----
企业按有关规定做好防疫措施,自查自评达到复工复产条件,向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原则,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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